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921民初1518号
原告:白申,男,1950年6月3日生,汉族,住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沧州冀东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沧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
住所地:沧州市。
法定代理人:张某,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申与被告沧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站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高成岗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