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兴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

***与***、海兴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超与***、海兴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5-29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海民初字第220号
原告***,男,199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禇荣祥,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4年1月24日出生,蒙古族。
被告海兴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超与被告***、海兴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超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超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担负。
代理审判员及元戎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