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祉智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万州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渝0101执保372号
申请人:重庆祉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金山一村一组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601TY33B。
法定代表人:幸华。
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五桥安庆路89号1幢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650847。
法定代表人:向帮宣。
申请人重庆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财产保全申请并依法缴纳保全费4370元,经审查,本院作出(2020)渝0101民初7635号裁定准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77万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工程款77万元。
三、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工程款77万元。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次保全期限: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在本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要续行保全的,书面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保全手续,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保全期限届满后,其保全效力消灭。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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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