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祉智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万州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1民初7635号之一
原告:重庆祉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金山村一组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601TY33B。
法定代表人:幸华,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万州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五桥安庆路89号1幢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650847。
法定代表人:向帮宣。
原告重庆祉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祉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祉智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祉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17元,减半收取6359元,诉讼保全费4370元,合计10729元,由原告重庆祉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熊燕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