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祉智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万州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1民初7013号
原告:重庆祉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金山村一组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601TY33B。
法定代表人:幸华,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万州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五桥安庆路89号1幢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650847。
法定代表人:向帮宣。
原告重庆祉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白杰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