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奥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万州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01执保139号之二
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奥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奥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的(2021)渝0101执保13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的财产,因保全金额不足额,申请人向本院补充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奥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72万元。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次保全期限:债权为三年。在本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要续行保全的,书面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保全手续,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保全期限届满后,其保全效力消灭。
审判员  吴学军
书记员  吴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