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1民初143号
原告:重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道409号时光城1幢17-办公3房第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74861058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重庆渝潼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重庆渝潼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市万州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五桥安庆路89号1幢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650847。
法定代表人:向帮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佐国,该公司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原告重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45元,减半收取2622.50元,由原告重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程 冬
书 记 员 曾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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