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1民初14599号
原告:***,男,汉族,1961年1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龙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1879Y。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重庆市万州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安庆路****办公室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650847。
法定代表人:向帮宣。
原告***诉被告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万州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万州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罗 凌
书 记 员 李智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