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力制冷设备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三力制冷设备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永乐祥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84执53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三力制冷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南阳路兴南街3号。
被执行人:河南永乐祥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城关乡端庄四组。
本院在执行河南三力制冷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永乐祥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新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84民初3328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确认原告河南三力制冷设备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河南永乐祥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认可,被告永乐公司按照150000元的数额支付下欠的设备款及违约损失,永乐公司自愿定于2018年7月15日前支付50000元,定于2018年8月15日前支付50000元,定于2018年9月15日支付剩余的500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31日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9)豫0184执5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瑞甫
审判员  刘明波
审判员  刘松林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 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