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力制冷设备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三力制冷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与禹州联业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8执8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三力制冷设备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锟,董事长。
被执行人禹州联业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根伟,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南三力制冷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与禹州联业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08民初19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禹州联业服饰有限公司欠原告河南三力制冷设备实业有限公司设备款20万及应付利息29290,共计229290元。被告于2019年4月15日前支付2万元、于2019年7月15日前支付5万元、于2019年10月15日前支付5万元、于2020年1月15日前支付5万元、于2020年4月15前支付59290元;二、如被告有任意一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则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欠款申请强制执行,并自逾期之日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三、案件受理费4739元,减半收取计2370元,原被告各半承担,被告于2020年4月15前支付原告1185元。因禹州联业服饰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三力制冷设备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2020年5月23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房产等财产线索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108民初19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禹州联业服饰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三力制冷设备实业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穆 牧
审判员 张霄鹏
审判员 楚云鹤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