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1023执1919-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三力制冷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南阳路兴南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李锟。
被执行人:许昌鑫合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北环与劳动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艾党恩。
本院在执行河南三力制冷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与许昌鑫合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长金
审判员 :张新华
审判员 :孙飞虎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葛现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