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中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执10199号
申请执行人:中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信环南街31号。
法定代表人:周大良,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捷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罗庄南里宏嘉丽园3号楼409室。
法定代表人:罗秋凤,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中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捷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捷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中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捷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毅强
审判员  张瀚文
审判员  李晓滨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孙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