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中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从江县教育和科技局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2633执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大良。
被执行人:从江县教育和科技局,住所地贵州省从江县。
法定代表人:杨光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从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从江县教育和科技局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从江县教育和科技局在贵州银行0515××××666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48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梁 兵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左行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