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中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武通路桥工程局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30076号
原告:中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周大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友华,北京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武通路桥工程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张继锁,局长。
原告中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武通路桥工程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2021年11月10日,本院收到中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撤回起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12元,由中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薛淑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贾凌飞
书 记 员 丁腾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