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7114号
原告:中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周大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吉锐,北京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李家卫。
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义光。
原告中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中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7422元,由原告中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曼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彭 悦
书 记 员  王可新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