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民初7454号
原告:中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周大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吉锐,北京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义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中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105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瑞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巨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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