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湘潭市电科**科技有限公司与湘潭中星电子有限公司、中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304执保28号 申请人:湘潭市电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书院路38号力合蜂巢311、3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湘潭中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9号创新大厦10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信环南街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中星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华金街58号120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湘潭市电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湘潭中星电子有限公司、中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星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湘潭市电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湘潭中星电子有限公司、中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星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2901300元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湘潭市电科**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保单保函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湘潭市电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湘潭中星电子有限公司、中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星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29013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湘潭市电科**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