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中共信阳市平桥区委政法委员会、中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3民终13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共信阳市平桥区委政法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区府路11号。 负责人:***,书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信环南街3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中共信阳市平桥区委政法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中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6民初21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共信阳市平桥区委政法委员会在一审法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共信阳市平桥区委政法委员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