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中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共信阳市平桥区委政法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19239号 原告:中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信环南街3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共信阳市平桥区委政法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区府路11号。 负责人:***,职务不详。 原告中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共信阳市平桥区委政法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中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韩梓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