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天润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天润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某某市无缺农林园艺研究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民终56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润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区龙泽北路与龙华道交叉口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无缺农林园艺研究所,住所地:**市路北区果园乡许各寨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路北区。 上诉人**天润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市无缺农林园艺研究所(以下简称无缺研究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20)冀0203民初8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润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发回**市路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本案是无缺研究所和***不履行《承揽**高速公路年度绿化养护工程合作协议书》的约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属于一般的合同纠纷,并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 被上诉人无缺研究所、***未发表答辩意见。 天润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确认**高速公路年度绿化养护工程2014年度、2015年度结算款2,239,622.25元(17,039,622.25元与1,480万元的差额)归属天润公司;2.判决无缺研究所、***赔偿天润公司垫付工程款项的经济损失约5,016,997.64元(暂定,最终金额以司法鉴定结果为准),无缺研究所、***之间互负连带赔偿责任;3.判决无缺研究所、***赔偿违约金1,374,025.85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无缺研究所、***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本案原告诉请的绿化养护工程合同属于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并且绿化养护工程受到建设主管部门监管,适用《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故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范畴。本案系履行《**高速公路年度绿化养护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的纠纷,因此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建设工程形成的不动产未在**市路北区,故本案不属**市路北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天润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系上诉人天润公司在履行《承揽**高速公路年度绿化养护工程合作协议书》与无缺研究所、***发生的纠纷,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据此认定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审理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天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