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天润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申61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市路**。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9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市路**。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路**。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市无缺农林园艺研究所。住所地:河北省**市路**果园乡许各寨村。 法定代表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润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高新区龙泽北路与龙华道交叉口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市无缺农林园艺研究所、**天润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2民终7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无资金来源,未提供其给再审申请人转款的银行转账凭证,原判决认定被申请人投资了150万元缺乏证据证明,应当认定本案属于虚假诉讼;被申请人提供的所谓的收条内容系打印,打印者不明,无收条两个字,再审申请人两次签名之间存在大量空行,不合常理,应当是先有手写内容,后添加打印内容,明显是伪造的证据;被申请人与证人**在原审庭审中关于签订案涉《责权利书》时被申请人是否在场的陈述相矛盾,本案亦未查清合伙盈亏情况,该《责权利书》约定保底条款不合法、不合理。综上,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严重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责权利书》、收条、《唐***工程***投入资金明详说明》上均有再审申请人的签名,其并不否认签名的真实性,再审申请人主张收条是先有手写内容再添加打印内容,明显伪造,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事实主张;收条上记载:“2013年5月-2014年7月由***投入绿化项目资金150万元”,《责权利书》上记载:“因***投资超60%,经董事会同意有权支配60%的利润”,《唐***工程***投入资金明详说明》亦记载了给***用于实际养护工程及其他费用的情况,上述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已投入资金。原审根据现有证据,所判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主张理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堵中阳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袁艺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