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天润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天润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某某市无缺农林园艺研究所、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3民初808号 原告:**天润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高新区龙泽北路与龙华道交叉口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3661084192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市无缺农林园艺研究所,住所地:河北省**市路北区果园乡许各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3731418910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路北区。 原告**天润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市无缺农林园艺研究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天润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高速公路年度绿化养护工程2014年度、2015年度结算款2239622.25元(17039622.25元与1480万元的差额)归属原告;2、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垫付工程款项的经济损失约5016997.64元(暂定,最终金额以司法鉴定结果为准),二被告之间互负连带赔偿责任;3、判决二被告赔偿违约金1374025.85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通过招投标方式,中标**高速公路年度绿化养护工程项目,于2013年11月25日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签订《**高速公路年度绿化养护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高速公路年度绿化养护工程,养护期限为36个月,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止,***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2013年11月25日,签订了《**高速公路年度绿化养护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在明年春季无偿补植所有招标清单内缺失灌木,按期种植适宜**高速盐碱气候品种,养护费用按招标工程清单数量计取;对于现场缺失**,****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委托原告进行补植,费用另行协商,补植后由原告进行养护,养护费用按清单工程数量计取。就此工程项目,原告与被告**市无缺农林园艺研究所(后称“无缺研究所”)于2013年10月28日签订《承揽**高速公路年度绿化养护工程合作协议书》,被告***是投资人及法定代表人(被告无缺研究所在2015年12月15日之前的投资人为***,2015年12月15日之后变更投资人为***)。合作协议约定:“原告负责工程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由被告无缺研究所负责具体项目施工建设,工程的全部资金投入由被告无缺研究所承担。被告无缺硏究所负责建设全部工程,完成全部施工任务,保证按建设单位的要求完成合同规定工作内容、质量标准、施工进度和其它要求的任务。因被告无缺研究所施工造成工程质量瑕疵或严重不符合要求的、或返工重做,其损失由被告无缺研究所承担,因上述情况造成工程延期,其损失也由被告无缺研究所承担。如被告无缺研究所未能按原告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签署的合同内容、质量、进度等要求工作的,经原告要求,限期无法改正的,原告有权中止与被告无缺研究所合作,给原告造成损失的,除应赔偿经济损失外,并且原告有权另行安排其它施工单位完成剩余工作。如有违约,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经济损失,并按合同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高速公路年度绿化养护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成立了项目部,组织实施具体施工。2016年3月3日**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作出了《**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整改意见通知书》,并向原告送达《整改意见通知书》,通知原告自2013年12月1日至2016年3月3日期间,施工存在严重间题,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更换项目经理、配齐各方面人员、按合同和招标文件施工和计量、上报已完成的工程量、并经甲方验收、确认、组织计量申报及费用结算工作、服从管理等。并告知3月10日前整改完毕,完不成整改,将通过法律途径终止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并追偿给**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带来的损失。并且,**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主持召开了由**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原告、监理部门等共同参与的会议,作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会议纪要》确定原告重新组建新的项目经理部,更换被告***,未实施的养护项目由新组建的项目经理部抓紧时间完善和完成确保**高速公路绿化养护效果,确实达到国家绿化养护三级标准。并确定2014年度、2015年度的工程款以每年740万元计算。2016年3月10日原告上报**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更换了项目负责人,组建了新的项目部,**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予以同意,由主管绿化的工程师***签字。由于被告无缺研究所违反合同约定,自2013年12月1日至2016年3月的绿化养护过程中,未按投标文件要求上报工程量清单;未按招投标清单要求对中分带进行土壤整修、去除高点碱位土;未按招标清单要求进行冬季防寒工作,**养护效果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三级养护标准等,被告无缺研究所施工过程中造成工程质量瑕疵、严重不符合要求,因此,2016年原告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要求进行整改,对2014年春季无偿补栽、绿化治理的部分进行完善,投入资金对**高速办公区南侧大坑进行绿化整理,栽植**;对互通区、收费站院内补栽**。投资价款约为5016997.64元(以最终鉴定评估为准)。同时由于被告无缺研究所违约,依法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1374025.86元。由此,被告无缺研究所只进行了2014、2015两个年度的养护,即2013年12月至2016年3月15日之前(入冬之前进行防寒保护后,冬季不需要养护)。2016年度的工程被告无缺研究所不再参与,被告***也不再参与,原告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自行完成了相关的工程。**高速公路年度绿化养护工程已经于2017年完工,**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也已经进行了审计,审计时将2016年整改后的工程量有些在2014年度、2015年度进行了计价,有些根据《补充协议》未予以认定,导致2014年度结算款为9028591.51元,2015年度结算款为8011030.74元,超出原定的2014年、2015年每年740万元的定价。所以,超出1480万元之外的结算款2239622.25元归属原告。就此工程的结算事宜,包括整改投入的部分及**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结算部分、被告违反合作协议约定部分等事宜,原告与被告未达成共识。 综上所述,根据《承揽**高速公路年度绿化养护工程合作协议书》约定、《**高速公路年度绿化养护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及**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结算审核确定的工程款事实,以及原告2016年实际施工的客观事实,即应该由被告无缺研究所、被告***在2014年春季无偿完成的补栽**及绿化整理的工程内容未完成,致使原告于2016年整改时予以完成,原告是因为被告无缺研究所、被告***不履行协议书的义务而造成了损失,且被告无缺研究所、被告***所得工程款也基于整改后工程符合合同约定标准,被告无缺研究所、被告***也是原告无偿投入的受益者。所以,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第113条、第114条,《民法总则》第176条、第178条、第179条之规定,判决确认**高速公路年度绿化养护工程2014年度、2015年度结算款2239622.25元(17039622.25元与1480万元的差额)归属原告,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约5016997.64元(暂定,具体数额以司法鉴定为准),并按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1374025.86元,二被告之间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本案原告诉请的绿化养护工程合同属于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并且绿化养护工程受到建设主管部门监管,适用《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故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范畴。本案系履行《**高速公路年度绿化养护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的纠纷,因此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建设工程形成的不动产未在**市路北区,故本案不属**市路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天润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