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字第51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天润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与**天润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市路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215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天润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天润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天润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王 静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 李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