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天润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天润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字第51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天润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与**天润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市路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215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天润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天润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天润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王 静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 李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