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隆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杭州绿风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9财保2号

申请人:***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乐亭镇振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阴怀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久重,河北舜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晖,河北舜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绿风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彭埠镇环站东路97号。

法定代表人:赵海虹。

申请人***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在(2019)冀0209民初1714号[二审案号(2019)冀02民终8901号]案件中的到期债权,保全金额为46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杭州绿风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2019)冀0209民初1714号[二审案号(2019)冀02民终8901号]案件中享有的到期债权,保全金额为46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超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