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502执保1049号
申请人:***,男,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郑忠民,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江西省粤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京东路165号东方广场A1-9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312469E。
法定代表人:查贵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深圳市华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友谊路29号云峰花园晓峰阁27-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4258921Y。
法定代表人:郭静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新余市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23940792X。
法定代表人:胡小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郑忠民、江西省粤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海投资有限公司、新余市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忠民、江西省粤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海投资有限公司、新余市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0000元或者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忠民、江西省粤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海投资有限公司、新余市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0000元或者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简谊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伍楚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