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吉民二初字第393号
原告***。
被告江西鸿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海燕。
被告江西省粤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查贵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鸿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粤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少辉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