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粤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502民初4190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30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习勇,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2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男,1969年3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江西省粤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京东路165号东方广场A1-9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312469E。
法定代表人:查贵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华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友谊路29号云峰花园晓峰阁27-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4258921Y。
法定代表人:郭静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新余市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23940792X。
法定代表人:胡小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审理的原告***与被告***、***、江西省粤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海投资有限公司、新余市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西省粤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海投资有限公司、新余市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6元、减半收取计1008元,保全费92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珍平
审判员  黄小红
审判员  李群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易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