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粤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粤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23民初866号
原告: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义县凤凰山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6780000L。
法定代表人:熊志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省粤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南京东路165号东方广场A1-9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312469E。
法定代表人:熊紫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粤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被告已按协议履行了全部义务,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74元,减半收取178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涂国煌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徐 立
书 记 员 李柱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