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粤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粤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426执保26号
申请人夏家旭,男,汉族,1975年7月30日出生,
被申请人江西省粤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区春晖路A幢47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江西省粤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德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426民初74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执行人等值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家旭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德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426民初74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江西)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