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申请恢复执行陕西天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203执恢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负责人:王立民,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天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红伟,该公司总经理。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申请恢复执行陕西天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203民初11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恢复执行,同日向陕西天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自接到本院恢复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6386727.85元(含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陕西天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陕西天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336.96元,已冻结、但无法线上扣划,其他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前往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陕西天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使用权;3、经前往被执行人陕西天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场所调查,该公司未在登记的住所地办公,已无法找到该企业的经营场所;4、本院依法将陕西天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陈红伟限制消费、限制出境;5、我院将执行过程向申请执行人予以了告知,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峰
审判员 廉 政
审判员 姜彦青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鲍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