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天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04执378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天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陕西天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04民初8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租金31624.83元及违约金27636元,归还钢管100.5米、扣件1036套,租赁费:以每日7.51元自2011年3月1日起计算至租赁物实际归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771元、公告费8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自觉履行。
2、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卷等信息。经查询,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6604元,扣除执行费188元,将剩余案款16416元向申请人发还。
3.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标的为61831.83元,归还钢管100.5米、扣件1036套,租赁费(以每日7.51元自2011年3月1日起计算至租赁物实际归还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16416元,剩余标的为45415.83元,归还钢管100.5米、扣件1036套,租赁费(以每日7.51元自2011年3月1日起计算至租赁物实际归还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均未执行到位。应收取执行费788元,已执行到位188元,剩余600元未执行到位。
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永锋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 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