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西安澳博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天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身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陕0103民初11***5号
原告:西安澳博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解德恩,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天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原告西安澳博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天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2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产品承揽加工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定做木质防火门、套装烤漆用于中煤西安能源大厦科研建设工程,定做报价为537372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安装义务,并经被告验收合格,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至今仍下欠119372元。现诉讼请求:被告立即给原告支付防火门款119372元,并支付2012年12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产品承揽加工合同一份,主要约定,被告向原告定制木质防火门、套装烤漆用于中煤西安能源大厦科研建设工程,价款537372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安装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2012年12月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挂账单,载明:被告已付款41万元,未付款127372元。之后,被告分别于2014年、2016年支付原告5000元和3000元。余款119372元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向法庭提交的产品承揽加工合同、挂账单、收款收据等及庭审笔录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上述承揽加工合同,内容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承揽加工义务,被告支付了大部分款项,余款119372元至今未付,构成违约,依法应负相应的违约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余款及利息,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119372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2012年12月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杜飞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