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203执异10号
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638 法定代表人:王立民,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陕西海普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海博,陕西海普瑞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铜川市印台区支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0992365-4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鹏,男,汉族,1980年9月3日生,住该银行院内,公民身份号码:61042XXXX009030010,系该银行副行长。 被执行人:铜川市天成农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铜川市宜君县粮食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672 法定代表人:陈红伟。
被执行人:陕西天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红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女,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1022,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铜川市印台区支行与铜川市天成农工贸有限公司、陕西天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单户资产转让协议、陕西日报刊登的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公证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铜川市印台区支行与铜川市天成农工贸有限公司、陕西天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中,执行申请人与申请人于2019年元月25日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约定将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申请人,并在陕西日报刊登的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进行了相关公证,程序合法;且该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艳
审判员刘随社
人民陪审员康莹
二0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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