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碑执字第0116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绿森特门业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未央区太华北路百花家居城A区1-6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天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长安北路91号富城大厦13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受理陕西绿森特门业家具有限公司与陕西天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碑民二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无办公地点。后本院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回部分案件款,经申请人同意,给付其35000元后其余债权放弃。现已支付申请人35000元,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碑民二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