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2民初12658号
申请人:张家港市合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蒋锦公路(***村委会内)。
法定代表人:耿景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强,江苏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锋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东方新格环境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沙锡路西侧**。
负责人:***。
被申请人:无锡东方新格环境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震泽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张家港市合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东方新格环境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无锡东方新格环境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家港市合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东方新格环境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无锡东方新格环境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家港市合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市合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东方新格环境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无锡东方新格环境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詹慧
书记员石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