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东方新格环境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东方新格环境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东方新格环境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张家港市合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1265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家港市合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蒋锦公路(洪福村村委会内)。
法定代表人:耿景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强,江苏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庭嵩,江苏锋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无锡东方新格环境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沙锡路西侧**。
负责人:高荣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耀华,张家港市鑫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无锡东方新格环境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震泽路**。
法定代表人:马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技(该公司员工),男,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原告张家港市合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东方新格环境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无锡东方新格环境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2020)苏0582民初1265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无锡东方新格环境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无锡东方新格环境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0年12月4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家港市合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无锡东方新格环境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无锡东方新格环境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闵健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无锡东方新格环境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无锡东方新格环境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6万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季新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詹 慧
书 记 员 石 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