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泉县强圣建筑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陕西省石泉县强圣建筑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922民初911号
原告***,男,195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
委托代理人***,石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省石泉县强圣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特别授权代理人***,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
委托代理人***,石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省石泉县强圣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4元,减半收取4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