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922民初1029号
原告:石泉县三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城关镇双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256377477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石泉县强圣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城关镇滨江大道3段移民局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256378427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石泉县三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省石泉县强圣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后,原告石泉县三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泉县三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泉县三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691元,减半收取19845.50元,由原告石泉县三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斌
审判员高萍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