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泉县强圣建筑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省石泉县强圣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石民初字第00776号
原告陕西省石泉县强圣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红梅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廖应明,石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余珍华,男,1957年9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
被告:***,女,住址同上(系*****)。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省石泉县强圣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余珍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陕西省石泉县强圣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