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927民初106号
原告:***。
被告:陕西省镇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该行董事长。
被告:陕西省石泉县强圣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
被告:**。
被告:***。
原告***与被告陕西省镇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石泉县强圣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95.00元,减半收取139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旭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