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922执649号
西安市碑林区三叶网络科技经营部、
石泉县房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三叶网络科技经营部与被执行人石泉县房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922民初8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石泉县房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金洲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三叶网络科技经营部给付欠款158403.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石泉县房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人西安市碑林区三叶网络科技经营部欠款158403.5元(包含案件受理费925.5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276元。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三叶网络科技经营部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922执64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08月20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