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县房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林强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石泉县房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922民初144号
原告:陕西林强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0691125549U。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石泉县房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2748611573Y。
法定代表人:张德宝,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陕西林强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泉县房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林强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65元,减半收取218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