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922民初290号
原告:西安市汉长城保护区佰晟办公家具厂,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办楼阁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12MA6URFCD6E。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汉长城保护区佰晟办公家具厂法务。
被告:石泉县房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城关镇滨江大道中段(西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2748611573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西安市汉长城保护区佰晟办公家具厂与被告石泉县房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西安市汉长城保护区佰晟办公家具厂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汉长城保护区佰晟办公家具厂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西安市汉长城保护区佰晟办公家具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5元,减半收取827.50元,由原告西安市汉长城保护区佰晟办公家具厂负担。
审判员孙斌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