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县房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2民初1456号
原告:***,男,1987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
被告:**,男,1983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
被告:石泉县房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石泉县。
本院在审理***与石泉县房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王萍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