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2民初922号
原告:***,男,197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市双河镇焦山碥村一组,公民身份号码6124291974********。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詹飞,旬阳市太极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石泉县房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城关镇滨江大道中段(西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2748611573Y。
法定代表人:张德宝,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石泉县房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2-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罗金忠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安莉
书 记 员 胡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