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保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
被执行人:石泉县房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
法定代表人:张德宝,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石泉县房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一案,本院依据(2021)陕0525民初29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陕西石泉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2707030101201000040308账户的存款,该案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澄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5民初291号民事裁定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博
审 判 员 王 海 杰
审 判 员 郑 建 成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雷 秦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