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922执142号
申请执行人:石泉县房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石泉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贺**军。
被执行人:***,男,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
本院在执行石泉县房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农村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于
2023年6月30日前给付石泉县房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20000元,
剩余20000元及利息于2023年12月31日前付清,诉讼费275元、
执行费500元由***承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石泉县房屋建
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
定如下:
终结(2023)陕0922执142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 刚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