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县房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石泉县房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922执142号 申请执行人:石泉县房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石泉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贺**军。 被执行人:***,男,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 本院在执行石泉县房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农村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于 2023年6月30日前给付石泉县房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20000元, 剩余20000元及利息于2023年12月31日前付清,诉讼费275元、 执行费500元由***承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石泉县房屋建 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 定如下: 终结(2023)陕0922执142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 刚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