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室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上***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室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3)沪0106财保5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室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润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润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保全申请人上***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力健身公司)因与被保全人上海室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室内装饰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9日作出(2023)沪0106财保55号民事裁定,即冻结上海室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478,108.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本院根据兆力健身公司提供的财产线索,于2023年6月28日冻结了室内装饰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XX路支行XXXXXXXXXXXXXXXX7967账户;于2023年7月4日冻结了室内装饰公司在光大银行上海XX支行XXXXXXXXXXXXX7130账户。现室内装饰公司以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XX路支行XXXXXXXXXXXXXXXX7967账户中已冻结金额已达兆力健身公司申请保全的金额为由,请求解除对光大银行上海市西支行XXXXXXXXXXXXX7130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室内装饰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XX路支行XXXXXXXXXXXXXXXX7967账户中已被冻结银行存款4,478,108.28元,该金额已达到兆力健身公司申请保全的金额。据此,室内装饰公司请求法院解除对其超标账户的冻结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室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上海XX支行XXXXXXXXXXXXX7130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江 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