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3055号
原告:上海室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050号11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汇金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100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室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汇金百货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