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室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室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汇金百货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3055号 原告:上海室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050号11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汇金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100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室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汇金百货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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