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322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抚顺正工矿业科技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大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盂县恒泰常顺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抚顺正工矿业科技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盂县恒泰常顺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盂县人民法院(2015)盂商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执行通知确定的期间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盂县恒泰常顺煤业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盂县人民法院(2017)晋0322执恢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晨生
审判员 张渭清
审判员 侯光锋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文平